王心 陳順森
一、傳統的學生工作方法
從傳統的經驗出發,面對矛盾沖突,多數學生工作者認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導之以行、賞罰分明、懲前毖后等等都是有效的方法,有的幾乎成了“金科玉律”。然而也正基于這些認識,在我們的學生工作中長期地、相當普遍地形成了一些片面的傾向:或者單純強調知識、行為規范的灌輸,或者單純強調具體行為的訓練,并由此逐漸形成了“說教式”和“管教式”兩種工作模式。
從這兩種模式出發,一些學生工作者在開展學生工作、解決矛盾沖突時,或者認為只要讓學生認清矛盾沖突的客觀事實、明了規章制度,苦口婆心地擺事實、講道理,就能順利解決問題。在介入沖突時強調事件的真實情況,給予客觀判斷;或者不顧學生的切身體會,憑自己對事件的認識進行主觀判斷。從教師的角度出發解決矛盾沖突,學生雖然攝于壓力,以表面臣服的態度平息了沖突,但是口服心未必服。
可以說不論“說教式”還是“管教式”工作模式,它們的共同要害在于沒有意識到高校學生工作對象--大學生的主體性。把大學生當作思想品德知識的受納器,不顧學生是否已經接受,以為只要通過自己的客觀分析,就能使學生對沖突事件本身有一種科學認識,從而使他們的認識觀念得以修正。這種“主體性”缺失的學生工作方式,雖然可以在短期內取得一些成效,但卻從根本上背離了教育目的,造成問題解決的失敗。
二、“無判斷”介入的態度
“無判斷”介入是一種考慮學生主體性的解決矛盾沖突的方法,對問題主體表現出充分的人本主義關懷。所謂“無判斷”介入,就是教師在處理矛盾沖突初始之時,不作個人主觀判斷或急于對事件事實的客觀判斷,而是參照心理咨詢師的態度,設身處地站在學生的角度、立場理解學生此時的內心感受,運用外在的表現形式如眼光的注視、身體語言,把自己對學生內心體驗的理解傳達給對方,引導學生對自身感受作進一步的思考和明確的認識。
“無判斷”介入解決矛盾沖突依靠的不是教師的嚴厲訓斥,也不是教師“春風化雨”的說教,教師所起的僅僅是引導作用。沖突的解決過程,學生始終是主體,對問題矛盾的分析、態度的形成、解決方法的選擇以及沖突的最終解決都是在教師的主導下由學生自己做出決定。
在這過程中,教師所持的態度應是律師的態度,而不是審判官的態度。這里所謂的律師的態度,就是在學生工作中我們是站在學生一邊來考慮、分析問題。對于事件產生的不良結果,學生也在自責,內心也感到后悔,如果這時,再受到訓斥、否定,學生就會產生對抗情緒。對于政工和學生來說重要的不是對事件性質的評判,而是對學生此刻心情的理解和行為動機的接納。律師的態度并非對學生的錯誤行為的縱容。正如訴訟中,律師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仍然不能背離憲法法律,只是在合法的范圍內如何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得更多的利益。
三、“無判斷”介入的原則
運用“無判斷”介入解決矛盾沖突時,學生工作者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表現出對學生無條件的積極的關注,相信他們每個人都具有“自我成長的促進力”。(2)表現出對學生行為的理解,即從學生的感覺與立場來理解他們,感受對方的情緒、情感,接納學生此時與自己不同的價值觀等觀念,最后達成理解對方的程度。(3)表現出對學生人格的尊重,要認識到學生、老師和學生與學生之間的人格是平等的。平等就是不論沖突雙方身份、學習成績、平時表現、家庭出身,認為雙方在沖突中是平等的,不偏袒、無歧視。(4)不掩蓋問題和矛盾,將矛盾和問題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學生,使學生不能逃避,必須做出反應。只有讓學生明確問題、矛盾癥結所在,才有一個解決的目標。(5)教師必須明確“無判斷”介入只是介入沖突的初始發端,是解決沖突的方式和手段,而其終極目標仍然是回歸到道德準則和規范下。
教師采用“無判斷”介入,師生之間能較快達成信賴關系。學生不再將教師當作自己的對立方,而是幫助自己健康成長的朋友,因而也就能無抵抗地接受教師對問題矛盾的分析、解釋,對教師提出的忠告、勸慰、指示也就能以較為正確的態度接納。
(作者單位:王心河北大學管理學院,071002;陳順森漳州師范學院,363000)
《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