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學院秉持“自強不息、格物致知”的校訓,弘揚“開拓、勤奮、求實、文明”的校風,形成了“圍繞水科學, 打造應用型”的辦學理念,為區域經濟社會和水利行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南昌工程學院章程【最新版】,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南昌工程學院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的依據。
第三條 學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共建,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服務區域經濟社會和水利行業發展。
第五條 學校實施質量立校、人才興校和特色強校戰略,致力于培養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相結合,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需要的理論基礎實、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辦學以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以本科教育為主,發展研究生教育,拓展國際合作教育,兼顧其他教育。學校堅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國,建設水利特色鮮明,省內有優勢、國內有影響的高水平應用型工程大學。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人才培養目標和政府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選拔素質全面、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九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和自身發展需要,自主設置、調整學科專業,建立學科專業自我發展、動態調整、交叉融合機制,不斷優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培養環節,建立教學管理和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自主決定教學科研機構、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稱,制定薪酬體系,決定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資產、政府財政性資金、依法收取的學費、接受捐贈財物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法自主處置學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無形資產。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留學生,提高辦學國際化水平。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學科建設、行政管理、資金安全、和諧校園、黨風廉政建設等評價和監控體系,對自主辦學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章 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學校各項規章規定的權利以及與學校以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合同(協議)。
學校建立師生員工權益的保障機制、申訴機構及程序。
第十七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有權按照學校制定的培養方案接受教育、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依規依約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榮譽稱號和獎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所受處分、處理提出申辯及申訴等。
學生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守學校管理規定;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第十八條 教師是指學校依法聘任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科研、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制度、職務制度和聘任制度。
教師依法享有學術自由,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提出申辯及申訴等。
教師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按約完成教師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職工是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科研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
學校對職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職工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發展機會、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意見和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職工應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合同(協議)相關約定,履行崗位職責,投身全員育人,愛崗敬業,服務師生,團結協作,務實進取,努力成為業務專家和崗位能手。
第二十條 學校的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務工作者,在為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管理和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昌工程學院委員會(下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負責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依法治校,研究決定學校的辦學定位和辦學方向;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的校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和老干部工作;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依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南昌工程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學校的執行情況,對校內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總會計師等職位協助校長處理校務。副校長及校長助理、總會計師人選由校長推薦,按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負責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職工的選聘和管理;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和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及各民主黨派、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各群眾組織代表大會提出的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和師生員工代表列席。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依照有關法律規章、自身章程規定產生和行使職權。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決定學校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方案,重點學科和各級學科平臺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等。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具有教授或正高職稱的人員組成,人數為不少于21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各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學校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科民主推薦,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每屆連任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設立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三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自身章程規定產生和行使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學位、名譽學位的授予和撤銷;負責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的審定、申報和評估;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條件和資格;對學位授予爭議進行處理;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員若干名,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依規產生和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報告,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依照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統戰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統一戰線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依法、依規、依章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實行黨政聯席會、教授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治理結構。
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研究決定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項,由院長、書記、副院長、副書記、黨政辦公室主任組成(必要時可擴大至其他人員),屬于行政工作的議題由院長主持,屬于黨務工作的議題由書記主持。
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的學術和咨詢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學位事務、人才培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學院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對學院辦學和管理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校和社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面向社會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
理事會成員由辦學相關單位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校友、知名人士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校長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按自身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和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學校的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獲得過學校授予名譽學位和職銜的人士。
校友會是校友自愿聯合,以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促進校友進步、社會和諧和母校發展為宗旨,經政府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成立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社會影響大或為學校建設做出重要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八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致力于加強學校與國內外校友和社會各界的聯系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師生,推動學校發展,經政府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面向全校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學校標識和開學日、校慶日
第四十條 校名簡稱“南工”,英文譯名為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縮寫為NIT。
校址在江西省南昌市,設瑤湖和彭家橋兩個校區。瑤湖校區位于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天祥大道289號,彭家橋校區位于南昌市北京東路59號。
第四十一條 學校標準色為反映水文化特色的湖藍色(C100/M30/Y0/K0)。
徽志為圓形,以漢字“工”為主體設計元素,由六條流水造型的曲線構成,圍繞主題造型頂部圓是英文校名,整體顏色為湖藍色(見附件一)。
校徽為長方形。教職工的校徽為紅底白字,研究生的校徽為桔底白字,本、專科生的校徽為藍底白字(見附件二)。
校旗為藍底白字,印學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見附件三)。
第四十二條 每學年開學日為9月1日。
校慶日為每年11月8日, 校慶日所在周為校慶活動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后,由校長簽發,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和備案。
第四十四條 學校授權高等教育發展中心負責監督本章程的貫徹和執行。由高等教育發展中心依據本章程規定,建立、完善和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向學校黨委和校長報告章程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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